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主页 > 医院公告 > > 信息内容
谷城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须知
信息来源:合医办—鲁德林   发布时间:2017-12-08
谷城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须知
(2018年1月)
 
 一、慢性病病种及月额标准
     1、冠心病,月限额200元;2、糖尿病,月限额250元;3、肝硬化失代偿期,月限额200元;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月限额200元;5、高血压病Ⅲ期,月限额200元;6、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保守治疗),月限额200元;7、肺源性心脏病,月限额200元;8、帕金森病(含帕金森综合症),月限额200元;9、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保守治疗),月限额200元;10、类风湿性关节炎,月限额300元;11、系统性红斑狼疮,月限额200元;12、再生障碍性贫血,月限额300元;13、重性精神病,月限额300元;14、各种恶性肿瘤,月限额300元;15、血友病,月限额300元;16、地中海贫血,月限额300元;17、强直性脊椎炎,月限额300元;18、结核病,月限额300元;19、重症肌无力,月限额300元;20、系统性硬化症,月限额300元;21、慢性骨髓炎,月限额300元;2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月限额4400元(含药品费500元);23、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月限额根据实际服用抗排斥药确定。
    二、申报条件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慢性病条件的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申报。每季度末审批一次(由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享受待遇。
三、申报资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四)病情资料: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诊断依据及所申报疾病近三年病史资料(包括诊断证明、原始出院记录和辅助检查报告单)。
    四、管理服务办法
    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四定”管理:
  (一)定点: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患者可在慢性病定点门诊或定点药店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购药店,并在县医保局登记备案。以后若需更改购药点应提前到县医保局登记备案。擅自到非选定定点机构购药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定额:对不同的病种确定不同的月定额标准。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三)定药:医疗保险基金只支付直接治疗所患慢性病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和透析治疗费用,其他项目费用不予支付。
  (四)定量:按慢性病审批病种定量开药,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当月用量。
    五、结算办法
    城镇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一个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符合要求的费用累计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透析和抗排斥病种报销90%)。居民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一个结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要求的费用累计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透析和抗排斥病种报销70%)。
   六、报销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慢性病患者就诊须持《慢性病门诊治疗卡》和处方到慢性病定点机构购药。定点机构应留存处方并登记备案。以后若用药处方不变,患者可直接持卡到慢性病定点机构就诊购药。
  (二)慢性病门诊就诊购药实行前台结算,患者在慢性病定点机构就诊购药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取药,不再另行报销。
  (三)单位欠费6个月及以内导致患者就诊时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后,患者每半年持垫付费用发票集中到县医保局报销(6月中旬、12月中旬);欠费超过6个月的,自补齐费用的当月恢复慢性病待遇。
  (四)慢性病患者要严格遵守门诊治疗规定,凡有违规行为(以药换药、以药换物、超量开药、虚开发票等)者,一经查实,终止其慢性病待遇。定点机构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
   七、慢性病待遇定点机构
   县医院一门诊部、县中医院一门诊部、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天济药店第十七分店(世纪广场旁)、县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县中药材公司新药特药店(城关镇东二街7号)、宝芝林大药房银城店(城关镇影院街6号)、百草厅大药房仲景店(县技工学校斜对面)、修正堂大药房利民六分店(石花车站对面)、独活大药房第五十八分店(城关镇粉水路56号)及各乡镇卫生院门诊部。
县医保局咨询电话:7333863
                                              谷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谷城新闻网 |谷城政府网

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http://www.gcxeyy.com/) 2017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5-2017 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鄂ICP备案17016334号-1

公安部备案号 42062502000062